- 索引号: 12370100004328724Y/2022-00274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2-08-16 发布日期: 2022-08-1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关于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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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事管发〔2022〕33 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升公务出行保障效能,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济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济南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为贯彻《2022年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省级部门责任清单新一轮“四减四增”行动有关工作要求,落实《新能源产业2022年行动计划》等有关工作,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济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济南市财政局转发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二、决策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低碳出行、创建节约型机关等重要指示精神和落实“碳中和、碳达峰”时间承诺,落实《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公务用车,全面落实新一轮“四减四增”行动。
三、主要目的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绿色低碳出行、创建节约型机关等重要精神和“碳达峰、碳中和”时间承诺,聚焦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存在的不平衡、配套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全面落实新一轮“四减四增”行动,推动公务用车管理创新发展,提供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南,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四、重要举措
一是配备更新新能源汽车。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编制计划,使用财政资金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实物保障用车及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采购配备新能源汽车,切实做到“应采尽采、应配尽配”。对部门(单位)缺编或符合更新条件的公务用车,确需配备更新的,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可根据财政中期预算安排情况,利用当年预算的一定比例,采取租赁等方式配备更新新能源汽车,创新公务出行保障手段。二是优先租赁使用社会新能源汽车。对部门(单位)现有公务用车确实无法保障必要的公务出行,可按照“从严审批、严格标准,厉行节约、优先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原则,公开择优确定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企业,通过“分时租赁”“一事一租”等方式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出行。三是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按照“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应建尽建”的要求,同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搭建“直交互补、形式多样”的充换电平台,为高效便捷使用新能源汽车打牢硬件基础。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六、工作目标
到2025年,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达到100%,实现公务出行“绿色、低碳、环保、节约”的目标。
七、相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能源及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公务用车有关编制标准、采购配备等规定,规范审批、采购、配备等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及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要严肃公务用车纪律,不得借机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或租用新能源汽车。要强化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巡视、审计内容。对落实工作不力,应配不配,应建不建,推诿扯皮及消极应对的,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八、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济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务用车处
联系人:肖宁
咨询电话:0531-51703215